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19年1月10日校党委第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强化师德教育,力行师德规范,依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全体在职教职工,包括教师(含各类特聘教师、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和管理人员(含各级干部及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等。
二、师德师风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课堂、公共场合或互联网群组等社交平台上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错误言论。
(二)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三)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散布、宣传、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言行和活动。
(四)违反保密制度,故意泄密。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存在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在教学科研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未能及时采取保护学生的举措。
(七)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参与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或引发冲突的行为。
(八)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歧视学生。
(九)在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免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十)接受学生任何形式的财物,向学生或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各种形式的财物或向学生推销商品等获取利益。
(十一)猥亵、性骚扰他人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二)伪造学历、学位,虚假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
(十三)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十四)学术作假,故意捏造篡改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十五)违规使用、套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个人私利。
(十六)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传谣等形式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十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打架斗殴,煽动闹事,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恐吓、压制他人,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十八)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违规使用各类新媒体,包括网站、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各类公众号、手机报、网络电视等。
(十九)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的设备、设施;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为个人谋求利益。
(二十)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学校声誉的言行,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学校管理规定、学术道德规范等的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和教育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等部门为复核单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学校出现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线索后,相关受理单位须在第一时间与学校复核单位取得沟通,协调到位,形成联动机制,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等部门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师本人陈述和申辩,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利。
3.属于教学范围的,由校教学委员会(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研工部)提出处理建议;属于学术范围的,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由校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理意见。
4.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上报学校。
5.视案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决定。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根据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纪要,做出处理决定。
6.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对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实行“一票否决”。
对于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取消参加学校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招收指导研究生等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对于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应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的相关规定。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是共产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行政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二级单位发生师德师风“一票否决”事项的,将依据学校二级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其考核等级进行认定并给与相应处理。
学校落实师德建设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疏于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依据情节轻重情况,问责方式拟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减绩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
(四)加强师德师风问题的自查、整改和培训,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
各单位应坚持开展师德师风问题自查工作,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发生。因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职工及所在单位要积极进行整改,确保整改举措落实有效。
各单位须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关心和关怀,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教师工作部协同学校各部门形成师德师风建设和考核的联动机制,实施教师发展及师德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师德教育与师德实践、业务能力提高相结合的师德建设体系。
四、附则
本规定有关处理办法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